金沙智能钢构生产项目环评获批公示
来源:友耀集团
发布时间 | 2024-01-15
近日,南宁市某钢结构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获得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准。该项目占地 26672.4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9441.93 平方米,总投资 1557.087 万元,主要建设 1 栋 1F 的框架结构生产车间及 1 栋 6F 的混凝架结构科研楼,设置 2 条现代化钢结构加工生产线和 1 条涂装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各类钢结构件成品 10.0 万吨。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标准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该环境影响报书。
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项目在生产时,项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该项目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